商州一女子阻碍民警 执行职务被拘10日
文章字数:484
本报讯 (通讯员 周亚军)执法权威神圣不可侵犯,任何阻碍民警依法履职的行为都将付出法律代价。10月22日,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城关派出所查处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违法行为人被依法行政拘留。
当日10时许,城关派出所接到辖区某超市工作人员报警,称一名妇女在超市办公室内肆意闹事,严重扰乱超市正常经营秩序。民警接警后立即抵达现场处置,经查,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女,55岁,商州区人)因个人纠纷与超市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民警到场后耐心安抚其情绪,并明确告知其可通过协商、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纠纷,但刘某某置若罔闻,反而继续辱骂民警。在民警依法对其进行传唤时,刘某某情绪失控强力反抗,将一名民警手掌咬伤。在前往派出所的途中,刘某某仍不思悔改,在警车内继续辱骂民警,并实施拳打脚踢等暴力行为。鉴于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且性质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城关派出所依法对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执法权威不容任何形式的挑战与亵渎。对于各类阻碍执法、暴力抗法行为,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惩,坚决维护良好社会秩序与执法环境。
当日10时许,城关派出所接到辖区某超市工作人员报警,称一名妇女在超市办公室内肆意闹事,严重扰乱超市正常经营秩序。民警接警后立即抵达现场处置,经查,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女,55岁,商州区人)因个人纠纷与超市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民警到场后耐心安抚其情绪,并明确告知其可通过协商、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纠纷,但刘某某置若罔闻,反而继续辱骂民警。在民警依法对其进行传唤时,刘某某情绪失控强力反抗,将一名民警手掌咬伤。在前往派出所的途中,刘某某仍不思悔改,在警车内继续辱骂民警,并实施拳打脚踢等暴力行为。鉴于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且性质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城关派出所依法对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执法权威不容任何形式的挑战与亵渎。对于各类阻碍执法、暴力抗法行为,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惩,坚决维护良好社会秩序与执法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