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3版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04日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朗读:
被告人诉中转移财产被罚3000元
文章字数:757
  本报讯 (通讯员 兰芳清)2024年12月30日,商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被告人段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罚金3000元。这是商州区法院宣判的首例拒执罪案件。
  2020年12月,段某某根据商州区某民营医院签订的“托管协议”在商州从事非诊疗形式宣传活动,活动期间,段某某雇佣司机接送患者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4人受伤,该民营医院向伤者支付部分费用后,依法提起追偿权之诉。2022年3月30日,法院判令段某某支付相关费用104305.79元。段某某认为判决不公,未履行判决内容。
  2023年6月,某民营医院再次起诉段某某,要求其赔偿剩余损失。2024年1月19日,法院判令段某某支付该医院经济损失199911.34元。
  2024年4月16日,某民营医院以段某某未能主动履行上述两案,向商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段某某既不报告财产,也不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询,段某某银行账户仅有少量资金,无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登记信息,无车辆等动产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案件执行陷入僵局。2024年8月,执行法官前往河南省漯河市调查时发现,段某某于2023年7月20日将自己名下位于河南省漯河市的一套房屋以56万元价格出售给他人,并将房屋变卖款转移。商州区法院认为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上述线索移交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
  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于2024年9月25日对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其网上追逃。2024年11月18日,段某某主动到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投案自首,并与某民营医院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该医院29万元。
  商州区检察院以速裁程序将该案起诉至商州区法院后,法院审查认为段某某在第一份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判决内容,在收到第二份民事案件诉状后、判决生效前,将财产转移,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段某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支付了全部案款,取得了谅解,积极认罪悔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