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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年01月03日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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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法院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
文章字数:925
  本报讯 (通讯员 黄 丹)近日,山阳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健康权纠纷,双方握手言和并履行赔偿款14万元。
  2023年11月,原告李某在参加儿子所在幼儿园组织的亲子活动过程中摔倒受伤,经山阳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幼儿园应该对其受伤承担全部责任,要求幼儿园予以赔偿。出院后李某与幼儿园因赔偿问题几经辖区组织调解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2万元。幼儿园辩称,组织亲子活动是为了促进亲子关系和谐,在活动组织、管理、开展过程中园方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且拔河比赛用绳属质检合格产品,李某系自愿参加比赛,且在比赛过程中穿高跟皮鞋导致摔倒受伤,应该自甘风险,园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现场监控和在场人员证实,李某应邀参加亲子活动,穿高跟皮靴参加拔河比赛,拔河所用绳不能承受成年人拉力在比赛过程中断开,李某摔倒受伤。活动中并未见到园方老师在场管理和提示。幼儿园作为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活动风险防范不足,未在活动前消除安全隐患;在活动中亦未尽到派员进行现场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在参加比赛过程中应当根据活动内容预判可能存在的风险,做好自身防护,须对自身安全负责。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为了避免矛盾继续激化,维护良好家校关系,在征求双方同意后对案件进行调解,经过对案件事实由浅入深剖析,对双方在纠纷中存在过错释法明理,最终达成由幼儿园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4万元,李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调解意见。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亲子活动组织者,应尽到一般安全保障义务,对活动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告知参与人活动规则及注意事项,以保障活动参与人的安全。对家长而言,应根据自身情况慎重考虑是否参加游戏活动,对自身安全负责。如组织者已经提示风险,家长仍坚持参加,则适用“自甘风险”情形,此时,因参加活动受到损害的,需自行承担相应损失,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