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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12月31日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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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患者持刀伤人被判六个月
文章字数:785
  本报讯 (通讯员 陈 菁 赵雅玲)“精神病人伤人就白伤了,判不了刑,被伤的人只能自认倒霉。”这似乎成了很多人心中的“法律常识”。但事实上,精神病绝不是“免罚金牌”,精神病人也不是“法外狂徒”。12月6日,山阳法院对一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
  今年4月份一个夜深人静的晚上,山阳县城关街道某村村民王某与同村郭某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王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郭某左胸部捅伤,经鉴定,郭某胸腔积血、胸腔积气,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公安机关立案后,发现王某有精神病史,遂委托鉴定机构对其进行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王某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其涉嫌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9月19日,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郭某将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一、张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6.47万元。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一、张某某和郭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2万元,取得郭某的谅解。
  山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王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及具有其他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介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属于行为由于年龄、精神状态等原因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较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有一定减弱的情况。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其涉嫌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发时虽在发病期,但具有一定的自控能力,并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由此可见,并不是患有精神疾病就可以逍遥法外,任何触犯刑法的人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