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法院调解一起 20余年借贷纠纷
文章字数:617
本报讯 (通讯员 汪 薇)借款救急,本是好友情谊的见证;及时还款,是个人应尽的义务。借钱不还不仅损害了个人名誉还会导致友情的破裂。近日,商州法院速裁庭成功调解了一件延续20余年的民间借贷纠纷,使当事双方握手言和,重续昔日友情。
王某与杨某系多年好友,1999年,杨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1.5%。借款到期后,杨某在王某催要下多次出具还款计划,但未还款,王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杨某偿还借款本息。
案件受理后,商州法院承办法官认真分析案情,充分与原告、被告沟通,了解到本案的症结在于,原告数次索要无果,对被告心存芥蒂,而被告对给付利息有异议,因借款时间久远,存在高额的利息计算,被告难以承受,希望原告顾念往日情分,减免部分利息。承办法官兼顾法理与情理,从双方的友情基础上寻求调解的突破口。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析理,原告自愿放弃部分利息,被告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给付原告4万元。至此,这起长达20余年的民间借贷纠纷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日常生活中,因借款或买卖产生的借条、欠条,在约定还款的期限内未能归还,应当及时向法院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同时,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困难时,朋友给予帮助,应心怀感恩践行诺言,而不是逃避还款义务,不要让“失信”行为伤害了朋友间的情谊,要言行一致,信守承诺。
王某与杨某系多年好友,1999年,杨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1.5%。借款到期后,杨某在王某催要下多次出具还款计划,但未还款,王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杨某偿还借款本息。
案件受理后,商州法院承办法官认真分析案情,充分与原告、被告沟通,了解到本案的症结在于,原告数次索要无果,对被告心存芥蒂,而被告对给付利息有异议,因借款时间久远,存在高额的利息计算,被告难以承受,希望原告顾念往日情分,减免部分利息。承办法官兼顾法理与情理,从双方的友情基础上寻求调解的突破口。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析理,原告自愿放弃部分利息,被告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给付原告4万元。至此,这起长达20余年的民间借贷纠纷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日常生活中,因借款或买卖产生的借条、欠条,在约定还款的期限内未能归还,应当及时向法院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同时,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困难时,朋友给予帮助,应心怀感恩践行诺言,而不是逃避还款义务,不要让“失信”行为伤害了朋友间的情谊,要言行一致,信守承诺。